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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超范圍經營、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的,導游人員私自承攬導游業務或無導游證的人員從事導游業務的,將受到重罰。這是日前新頒布的《吉林市旅游條例》中的明確規定。《吉林市旅游條例》經吉林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批准施行。
《條例》規定,旅行社超范圍經營、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的,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導游人員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私自承攬導游業務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並吊銷其導游證;對無導游證的『黑導』,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強調了旅游規劃的重要性,特別提示了編制機構資質和審批程序,其目的是減少景區開發的隨意性。明確了在政府財政預算中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開拓旅游市場、宣傳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設施等。首次提出『統一安排旅游產業項目用地』、『支持職業和民辦旅游教育的發展』、『鼓勵投資者采用參股、兼並、承租、收購等方式來我市投資旅游業』、『對接待旅游人數和旅游收入多的旅行社給予獎勵』等新舉措。
考慮到吉林市旅游資源比較豐富,游人數量急劇增加的特點,為更好地保護旅游資源,《條例》規定: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景區、景點,合理確定承載力,實行游客容量控制。景區、景點的改、擴、新建,向游人開放前必須經過行政管理部門的正式驗收。
在旅游產業經營及市場秩序方面,《條例》增加了部分內容,如在主要景區、景點實行專職導游講解制度,設立專職導游講解員。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和給游人提供方便,規定『旅游景區因建設、維修不能游覽時,應關閉並公布。進行大幅度修繕時仍開放的,應在售票處公告』等內容。《條例》還規定旅行社租用無營運許可證的車(船),最高可處以2萬元的罰款並停業整頓30天的處罰。
《條例》特別強調和重視旅游安全,將這部分內容單設一章,集中規范了旅游安全預案、旅游警示信息的發布、旅游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大型娛樂項目的設備設施的安全檢驗等。
為妥善解決好旅游活動中產生的各類糾紛,《條例》中還規范了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及旅游投訴的處理時限,同時明確了旅游爭議的解決途徑———協商、調解、投訴、仲裁、訴訟。
此外,對旅游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發揮協會的作用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對過去管理較松散的方面,如旅游資源的普查、旅游統計報表、旅游信息網絡建設及資源共享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吉林市旅游條例》於2007年1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頒布施行的《吉林市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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