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什麼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故意采取欺騙的手段,造成消費者認識上的錯誤的行為。認定在買賣關系或者服務中的欺詐行為,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要素:
(1)經營者對重要事實做虛假陳述。所謂重要事實包括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價格、數量等或者服務的質量、內容、價格等。
(2)使消費者不明真象而信賴,即造成消費者上當受騙的事實。如果經營者的花言巧語並未能使消費者相信,則該事實未能實現。
(3)經營者必須具有主觀故意的動機其所做的虛假陳述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相信,從而得到推銷商品、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是其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重要前提。
欺詐行為的表現通常為:
(1)明知是假冒劣質產品而以合格產品向消費者出售;
(2)明知是不足銷售的數量而冒充充足數量;
(3)故意在商品中摻雜、摻假;
(4)對商品或者服務故意做虛假宣傳使消費者上當;
(5)故意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故意偽造他人的名優標志,認證標志等。
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必須嚴加懲戒。經營者不僅要賠償消費者實際受到損失,而且應當加倍賠償。加倍賠償的數客額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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