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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http://tjtong.enorth.com.cn  2007-03-15 13:42

  

  為了保障消費者獲得賠償權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應向誰要求賠償做了具體規定: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這裡規定的是商業先行賠償的原則;

  (二)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僅向銷售者追償;

  (三)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四)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五)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六)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編輯 李曉明 稿源 天極商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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