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收回不合格商品是經營者應負的責任。
不合格的商品指的是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的產品。
有關行政部門指的是國務院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藥政管理部門等。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使企業建立完備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產品合格。同時,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發給質量認證證書並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認證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實行安全認證的產品,必須符合《標准化法》中有關強制性標准的要求;實行全格認證的產品,必須符合《標准化法》規定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獲准認證的產品,除接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外,免於其它檢查。
消費者應當注意的是,有些產品在進行質量認證時,是合格的產品,並有可能取得質量認證標志。但認證產品在以後生產的過程中質量下降,仍繼續出廠銷售時,對消費者的危害更大。因為它打著質量合格的牌子,極易蒙騙消費者。如果消費者發現此種情況,可以及時向認證部門舉報,對於不合格的產品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並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已經與經營者約定實行"三包"的產品。雖經經營者對產品瑕疵進行兩次修理,如仍達不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的,可以要求退貨。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未約定實行"三包",該產品也不是國家規定要實行"三包"的產品,消費者可以直接提出退貨要求,經營者必須予以退貨。例如:食品、藥品、化妝品及其它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商品,如果不合格,經營者都應當負責退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