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甘肅省消協致函國家民航總局、蘭州鐵路局、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向退票費這一『霸王條款』開炮,要求改變有關不合理的退票費收取辦法,並要求三大運輸部門在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甘肅省消協認為,根據2003年1月6日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的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並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退票費的底限和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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