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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車輛(明細附後)因無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業務,違反了《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分別做出捌仟圓罰款的行政處罰,相關當事人可於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西區平山道2號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力,行政處罰決定正式生效,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將依法強制執行。相關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依法向市建設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車輛明細為:
津AF7001 津AK4190 津C18461 津AP0808 京GLX186
津AZ4321 津C25974 津AT2893 津C20004 津C32722
冀BH2275 津C04728 津AE5569 津A25980 京E66374津C03515
津E02482(系偽造) 津E00700(系偽造) 津E30662(系偽造)
津E06191(系偽造) 津E09036(系偽造) 津E13571(系偽造)
津E06577(系偽造)津E02076(系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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