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爲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中對公證收費標準作出有關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由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物價局制定的《天津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中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按照上述規定,當事人辦理贈與公證,如果涉及房產贈與,應首先到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確定其受益額,然後按照受益額的2%繳納公證費。爲減輕羣衆負擔,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公證行業約定,辦理涉及房地產的繼承、贈與和遺贈公證,確定當事人的受益額方法和標準分別爲:一、辦理涉及房地產的繼承、贈與和遺贈公證,房屋爲樓房的,按2000元/平方米標準確定其受益額(摺合每平方米40元)。二、辦理涉及房地產的繼承、贈與和遺贈公證,對房產繼承人、受贈人不能提供房屋價值憑證的,或不認同第一條標準的,應告知其提供有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爲確定其受益額的依據。三、涉及房地產的面積以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爲準。四、對認同約定受益額確定標準的,或提供有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公證機構應嚴格依據有關規定,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符合法律援助範圍和條件的,可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公證法律援助,減收或免收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