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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24歲青年洪敬傑,為1元地鐵車費究竟該不該收的問題,一紙訴狀將天津地下鐵道運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前日下午2時,這場備受關注的官司在本市和平法院正式開庭,雙方代理人在庭上辯論得異常激烈。
在庭上,雙方首先就『票價標准』問題展開了辯論,即『站』和『區間』定義的不同。原告認為,被告訂立的票價標准屬於《公共交通運輸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應按照通常情況予以理解,即有正常認知水平的公眾所理解『站』的定義為『乘車區間』,啟程站不能算作一站。法律上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被告則認為,此次爭議並不適用於格式條款,因為地鐵票價標准並非由被告制定,而是出自天津市政府批准、市物價局制定的《天津地鐵一號線票價試行通知》,原告對標准有爭議,應向物價局提出異議。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洪敬傑在原有『被告退還多收他1元錢車費』的訴訟請求之外,臨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公開向自己道歉。他表示,當初他在與地鐵工作人員就票價發生爭議時,拿出相機欲拍照取證,遭到言語上的阻撓。而且,被告多收1元錢系佔有他的私人財產,應該向他公開道歉。被告不同意原告臨時增加的訴訟請求,認為按照《天津市車輛交通管理規定》中『未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不能拍攝電影、電視劇、廣告等』的條款,他們有權在不知洪敬傑是何意圖時阻止其拍照。
依照程序,審判員提出雙方是否願意調解,洪敬傑表示願意接受調解,但天津地下鐵道運營有限公司拒絕調解。整個庭審過程大約持續了3個多小時,雙方都就自己的觀點進行了舉證、辯論。
【事件回顧】
今年6月21日16時35分,洪敬傑從洪湖裡乘坐地鐵去海光寺(洪湖裡-西站-西北角-西南角-二緯路-海光寺)。地鐵公司在洪湖裡站客服中心的公示牌上標明:5站以內(含5站)收費2元,可洪敬傑在洪湖裡購票時卻被收取了3元。洪敬傑當即提出,實際乘坐地鐵5站收費3元不合理,要求退還1元。但地鐵工作人員稱,上車站也算一站,拒絕退款。7月10日,洪敬傑將天津地下鐵道運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