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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消費者在塘沽區一家大型電器商場購買了一部手機,銷售人員在推銷手機時告訴他,商場內的售價是天津地區最低價,如果買貴了可以退還差價。10天後消費者從另一家商場看到同品牌同型號手機的售價比自己的購買價格低百餘元,並已低價銷售數月。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還差價被拒絕。
塘沽區消費者協會對此事進行調查了解,商場拒絕退差價的理由是,他們規定,只有與自己同規模同類型商場在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當日,出售相同商品的價格比消費者購買價格低時,纔能退還差價。雖然這位消費者購買當日另一家商場以低價出售此款手機,但那家商場的規模比自己小,所以不同意退差價,只能退貨。這家商場對外宣傳的『天津地區最低價,買貴了退差價』的廣告語只在商場內部懸掛,消費者無法向消費者協會提供書面證據。經工作人員調查,這家商場的確在入口等多處顯著位置懸掛了這句廣告語,且並沒有在其廣告語中注明其他限制性的條件。但該商場的負責人強調,商場行使對此廣告的最終解釋權。
但消費者協會認為,商場懸掛的『天津地區最低價,買貴了退還差價』的廣告語應當視為合同要約的一部分,在向消費者做出承諾時,雙方的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商場理應履行這個要約。同時,《消保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最終解釋權』是商場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為自己設立的特權,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內容當屬無效。經塘沽區消費者協會調解,商場最終退還了消費者商品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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