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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現行郵政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但由於傳統政企合一的郵政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2005年8月國務院啓動了郵政體制改革。隨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原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局以及新組建的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對現行郵政法進行了較爲全面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目前,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討論通過,並進入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階段。昨日,市郵政管理局召開《郵政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各級管理部門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專家、用戶就修訂草案各抒己見。
意見一:平郵損失郵企不賠不合理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以合理的資費,爲本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符合一定標準的基本郵政服務。各國郵政法無不把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作爲其核心內容之一。爲此,修訂草案從多方面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措施:規定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承擔主體;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等。而修訂草案中關於平常郵件丟失不賠償的內容,引發了較大爭議。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註明:今後郵政企業將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儘管其後注有“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平常郵件的損失除外”字樣,但作爲用戶的與會代表仍意見頗多。
意見二:未保價郵件賠償費還是低
修訂草案將郵政企業的業務資費分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做了規定。即: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但對於修訂草案中“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的規定,與會代表認爲不合理,如果自己支付10元郵資寄遞一份價值500元的商品,一旦丟失卻只能獲得最高30元的賠償,對於消費者來說顯失公平。
意見三:快遞業務准入門檻有些高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遞業務,直接關係到用戶通信祕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爲此,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同時,增加“經營快遞業務的規定”一章,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有與申請經營的地域範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操作規範;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與會快遞企業代表認爲,這些條件對於新加入快遞市場的企業來說門檻過高,不適宜作爲準入條件。
讀報幫助
市民可以登錄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對修訂草案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郵政法修訂草案徵集意見)。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