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受金融危機影響,許多職工無奈面臨失業和終止勞動關系。但許多失業人員在解除勞動合同、領取補償金後,卻忘了申請領取『失業金』。昨日從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獲悉,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否則,幾千元的失業保險金將白白損失掉。
解除合同60日內辦申領手續
據了解,享受失業保險金需滿足4個條件,即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失業時,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對符合申領資格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由用人單位交失業人員。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就失業證》、身份證、《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和《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最多可領兩年
目前,本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為:領取期限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發放標准為520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發放標准為480元。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期限為三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期限為九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可享補助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登記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可享受自謀職業補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的;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的;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
對符合規定的人員給予三項補助,即不超過3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職業培訓費補貼、大齡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的,可同時申領剩餘月份的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金。
對於自謀職業補助費、職業培訓費補貼、大齡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失業人員僅享受一次。2008年7月1日前已享受自謀職業補助費的失業人員,再次實現自謀職業的,不再享受自謀職業補助費。記者侯硯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