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南開區消費者協會連續接到消費者投訴,坐落在南開區的一家大型連鎖超市於2008年發行每張100元的消費券,消費券上印有消費有效期限為一年。許多持有該超市消費券的顧客在2009年初再用消費券到超市購物時,被告知已經作廢。劉女士的一張100元消費券僅用了60多元,30多元就這樣打了水漂她心有不甘。
董女士反映,2008年年初她花數百元購買了10張一家連鎖洗衣店的洗衣票,每張票可洗一套西服或相當的衣物。買洗衣票時,董女士沒有注意到在洗衣票的反面印有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字樣。因還有4張洗衣票沒用,今年2月份,董女士將春節期間穿的衣服拿到該洗衣店清洗,不料被告知,洗衣票已經作廢了。董女士與其理論,洗衣店稱,他們考慮到春節期間洗衣量增加,已經在有效期結束後又延長了1個月至1月底作廢,他們做到了『仁至義盡』。後經據理力爭,雙方采取折中辦法,洗衣店同意2張洗衣票繼續使用,另2張作廢。
記者從市消費者協會了解到,類似消費券或消費卡過期,消費者沒有消費商品或接受服務,商家一方宣布餘額不退的投訴,近年越來越多。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消協的工作人員感到非常棘手,按《合同法》規定,如果消費者接受了商家設立的『有效期』的約定,你不按時消費,就是你違約,商家不退錢似乎也沒什麼不妥。這種『過期作廢』的約定,也被大多數消費者認同。如果遇到『強硬的商家』,消費者協會就無法進行調解。
還有些消費者認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應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券裡的錢雖然沒有消費,但裡面的餘額應該還是消費者的私有財產,商家無權通過設置消費期限的『霸王條款』,把一定期限過後的錢轉到自己名下,商家憑什麼把別人的錢據為己有。
有關專家認為,過了一定期限,商家可以不再提供服務,但餘額應該返還消費者。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