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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汽車已經進入尋常百姓家,成了『生活消費品』。但畢竟購車是家裡的一項大的開銷,如果買的汽車有問題,會讓消費者非常頭疼。
高先生最近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選定了一輛『解放』牌半封閉廂式貨車。隨後,又與一家運輸公司簽訂掛靠協議,上牌照和運營手續等都由這家公司代辦。一切齊備後,高先生開著新車上路搞起了運輸。沒想到這輛車三天兩頭出毛病,高先生懂點修車技術,就買來零配件自己維修,可是每次買來的『解放』牌零配件總是與他的車不匹配,後來纔發現,這輛車根本就不是『解放』牌,車管部門核發的行車證上登記的車輛品牌是『冰花牌5110』。
一怒之下,高先生把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車。該案經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最終以汽車銷售公司向高先生退回購車款,並賠償部分營運損失而調解結案。
律師提醒:司法實踐傾向於雙倍賠償
本市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解釋說:這是一起典型的汽車銷售過程中商家實施欺詐行為引起的糾紛。高先生以退款並要求賠償損失作為訴訟請求,而不是主張雙倍賠償,應該說訴訟思路是正確的,訴訟主張也是於法有據的。本案當中,商家雖然有明顯的欺詐行為,但是在法律適用上,應該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受損失一方主張撤銷買賣合同,對於營運中產生的損失可以一並要求賠償。
汽車買賣過程中,如果商家實施了欺詐,買方是否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雙倍賠償呢,郭文禮律師說,對此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買賣的是生產經營用車還是代步用車即通常說的私家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法律、法規保護』。對照這一規定,前者顯然不屬於該法的調整范疇。對於私家車交易中出現的欺詐行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追究商家雙倍賠償責任問題,以前學者們也是見仁見智,觀點的分歧在於私家車是不是為生活需要購買的商品。但是從近年來各地法院做出的相關判決來看,司法實踐傾向於將私家車歸類為生活消費品,因欺詐產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隨著私家車在中高收入家庭的普及,汽車銷售中出現的諸如將試乘試駕的車輛當作新車銷售,以及沒有防抱死系統而謊稱具有ABS配置等等這類欺詐現象經常出現。消費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法院適用本法做出裁判,對於打擊汽車消費領域假冒偽劣行為,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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