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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市出臺《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本市正式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可領取基本養老金;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領取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條件 三大類人員可參加新規定明確,具有本市戶籍10年以上的三大類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18週歲不滿60週歲,從事農、林、牧、漁等勞動或不在任何經濟組織和非經濟組織從業的農村居民;年滿45週歲不滿60週歲,不在任何經濟組織和非經濟組織從業或自謀職業,從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18週歲不滿60週歲,從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及利息構成,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覈算,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基金實施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徵稅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清算:戶口遷出本市;被錄用爲公務員或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出國定居;死亡。
發放 城居養老金按月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髮放標準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具體計發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實施初期的月基礎養老金標準爲150元;繳費超過15年的,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已參加本市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照本規定繼續參保,個人繳費及其利息儲存額累計計算,並相應折算繳費年限。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本規定重新覈定待遇標準。曾經分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農籍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本人可申請按照規定享受相應養老待遇,各項養老保險可相互銜接。
繳費 滿15年才能享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利息。城居養老繳費也要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爲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繳費比例爲10%至30%,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比例,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繳費年限累計不低於15年,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可繼續繳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當年未繳費的可在以後年度補繳,繳費基數按照補繳時本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年滿60週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按照當年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行政村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爲單位組織實施;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覈准參保資格,辦理參保登記,覈定繳費額;由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繳費。參保人員年滿60週歲、繳費不滿15年、本人申請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本人。參保人員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鏈接一無養老保障老人可享生活補助新規定明確,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無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年滿60週歲,具有本市戶籍20年以上的人員,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待遇。補助標準爲:年滿60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60元;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70元;80週歲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費實行全市統籌,實行社會化發放。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費的用途爲生活補助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規定可以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滿65週歲的,在本年度內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一次性繳足15年養老保險費後,從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鏈接二社會養老保障不得重複參加城鄉居民不得重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障待遇不得重複享受。對於重複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其重複享受的待遇,並追回其重複享受的所得。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應當及時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參保人員辦理待遇申報手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每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生存認定,無法確認其生存狀況的,可以暫停發放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待確認其生存後恢復並補發。
新規中的社會養老保障待遇(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和退職費;(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三)徵地養老保險待遇和徵地養老保障待遇;(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幹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五)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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