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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2010年1月1日起,本市已調整2010年度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根據《關於2010年度單位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和最高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補貼比例的通知》有關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自謀職業人員和享受補貼比例爲50%的靈活就業人員,月補貼額由214.59元提高到246.88元;享受補貼比例爲75%的靈活就業人員,月補貼額由321.89元提高到370.31元。
新聞名詞解釋:
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自謀職業社保補貼
爲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的積極作用,鼓勵失業人員多渠道實現就業,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原就業轉失業,實現自謀職業(2008年7月1日後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即曾經參加過工作,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在單位工作期間繳納過失業保險的人員,均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爲了進一步減輕繳費人員負擔,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只需繳納個人承擔的部分,其餘(50%或75%)由政府直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