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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一月即離婚返還彩禮獲支持
2005年4月,經人介紹張軍與馮菲認識,雙方都同意進一步相處。同年10月,馮菲提出要一套高檔首飾,張軍買了白金耳墜等價值16000元的禮品。不久,馮菲要求張軍拿出彩禮5萬元。2006年1月10日,張軍在父母及介紹人的陪同下到馮菲家,將5萬元現金和所購買的首飾、新購的黃金項鏈等一並交給馮菲。不久兩人自願到婚姻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並於2006年2月舉行婚禮。同年4月,馮菲以『還需要再適應張軍』為由回到了娘家。
2008年4月,張軍起訴要求判決他與馮菲的婚姻無效並退還所收高額禮金。
庭審時,馮菲一再表示,自己並非以婚姻為名騙財,而禮金和首飾也是張軍自願贈與,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認定,雙方分居已達兩年,確認雙方感情破裂准予離婚。並查明,雙方未生育子女,也無共同債權債務。鑒於馮菲所購結婚物品一直由張軍獨自保管使用,價值減少部分可從馮菲返還首飾的價值中相互抵消。
最終判決馮菲所購電視及其他結婚用品歸馮菲所有,由張軍給付馮菲一套西服款及瓜子等物品費5000元,馮菲返還張軍彩禮5萬元,張軍所贈首飾歸馮菲所有。
考慮特殊情況法院判返一半彩禮
2008年5月,男青年孫健和女青年管靜舉行了訂婚儀式,按照訂婚習俗,男方付給女方35000元彩禮錢。10天後,兩人登記結婚,並約定於今年4月舉辦婚禮。然而沒有想到,婚禮還沒有辦,兩人就因為產生矛盾鬧起了離婚。由於女方不退還男方訂婚時給的35000元彩禮錢,孫健將管靜告上法院。孫健稱登記後他與管靜之間產生矛盾且難以溝通調和,感情已經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同時要求管靜退還35000元彩禮錢。
對此,管靜表示,孫健講述的情況屬實,兩人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過,她提出她和孫健登記後雖沒有共同住房也沒有固定生活在一起,但兩人已經是合法夫妻,她在經濟和精神上都已經造成了損失,因此,她認為不應該退還孫健的35000元彩禮錢,而且孫健給她的彩禮錢屬於贈與行為。
法院審理時發現,孫健和管靜確實沒有共同的住處,兩人因性格不合,對家庭事務認識不一致,逐漸產生矛盾後不能及時溝通解決,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因此法院同意了兩人的離婚請求。
在關於退還彩禮錢的審理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是關於兩人的共同生活。孫健認為兩人雖已登記但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管靜則認為兩人登記後就是夫妻,也就是開始了共同生活,雖然沒有長時間住在一起,但兩人畢竟有過夫妻生活且發生過性關系,一旦離婚會對她今後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由於孫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和管靜之間沒有發生過性關系,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正常的夫妻生活。
法院綜合雙方的情況後認為,男方的經濟條件並不寬裕,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返還彩禮的規定,但是女方離婚後也會對其今後生活形成影響,因此,女方應該返還部分彩禮。最終判決,孫健和管靜離婚,管靜返還給孫健彩禮款17500元。
旅游結婚費不算彩禮錢
張強與韓婷於2006年1月經媒人介紹相識,並很快建立婚約關系。同年2月,張強按農村習俗給付韓婷彩禮8800元。2007年3月,張強又按農村習俗給付韓婷彩禮11000元。之後二人開始同居並准備結婚。2008年1月,張強應韓婷要求旅游結婚,給付韓婷20000元作為旅游結婚費用,該費用由二人在杭州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但張、韓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5月,兩人產生矛盾,雖經親友百般勸解最終仍解除婚約關系。
『既然婚結不成,那就把彩禮錢和旅游費統統還給我。』對於張強的這個要求,韓婷表示不同意。雙方鬧上了法庭。
後經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建立婚約關系後,原告張強按農村習俗兩次給付被告韓婷彩禮19800元,現雙方已解除婚約關系,對該彩禮被告韓婷應返還給原告張強。
原告張強給付被告韓婷的20000元旅游結婚費用,因不屬按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且該費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張強要求被告韓婷返還該2000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上的依據,不應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韓婷返還原告張強彩禮19800元;駁回原告張強要求被告韓婷返還20000元的訴訟請求。
退彩禮不賠青春損失費
小陳,今年23歲。2006年春天,小伙子在外打工時結識了同在一家工廠的17歲女孩小紅。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兩人陷入了熱戀之中。很快,小陳便將小紅帶回了家。小陳的父母對小紅也很滿意。
轉眼到了農歷新年,雙方家長一合計決定按當地風俗給小兩口舉辦訂婚儀式。小陳父母特地請村書記作為介紹人,並按習俗花了8650元購買金項鏈、手鏈、戒指、皮箱、羊毛毯、羊毛衫等物品,同時另送彩禮12000元給小紅家。
殊不知,沒過多久,小陳和小紅就因性格不合發生了爭吵,隨著爭吵的昇級,兩人的感情也走到了盡頭。眼看兩人相處越來越困難,小陳和小紅便分了手。分手後,小陳向小紅提出退還彩禮的要求。小紅則認為自己也為此付出青春年華,彩禮豈有退還之理?為此,兩人再度發生糾紛,爭執未果。小陳一紙訴狀將小紅推上了法庭。
小陳訴稱,與小紅的戀愛關系既已解除,那麼要求小紅按80%的比例返還彩禮及物品。而小紅辯稱,與小陳戀愛期間,收受禮金中的現金和金器等是事實。收受彩禮後給過小陳見面錢、壓歲錢2000餘元,小陳來送彩禮時辦酒招待又花了2500元。另與小陳戀愛期間兩人同居並流產,所以要求小陳賠償其青春損失和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原告為締結婚姻而所送的錢物,屬有條件的贈與。現雙方的婚約已解除,被告理應將彩禮返還給原告。結合原、被告間發生過同居關系及被告曾流產的事實,酌情認定被告返還部分錢物。因雙方是自由戀愛,故被告有關青春損失的主張,於法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決小紅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給小陳彩禮人民幣10000元;駁回小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怪圈以外的一道擋板
記者采訪發現,彩禮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特別是在農村,訂婚約、送彩禮往往被許多農民錯誤地當做結婚的一道『必經程序』。在這個怪圈內,婚後一旦雙方『反目成仇』,要求返還彩禮就必然提上『日程』。
對此,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張殿柱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中沒有對『彩禮』的規定。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張法官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有時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纔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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