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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建立全市統籌,城鄉一體,統一經辦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在該辦法保障範圍之內的優撫對象參保個人繳納部分由政府全額補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符合相關規定的醫療費中個人負擔部分將按照不同的標準予以補助,在一級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診查費、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均減收10%。
適用範圍:具有天津戶籍的下列人員,包括享受定期撫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國家傷殘撫卹的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參保方式:優撫對象中的學生、兒童、新生兒及其他未成年人,按照天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保;其餘人員由市民政局統一爲其辦理參保手續。
繳費標準:優撫對象中的學生、兒童、新生兒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繳費標準,按天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餘人員按每人每年560元標準繳費。
參保補貼:優撫對象參保個人繳納部分由政府全額補貼,統一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補貼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報銷範圍的醫療費中個人負擔的部分,按照不同的標準補助。普通門(急)診補助標準爲,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補助70%;老複員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補助5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補助25%。住院(含門診特殊病)補助標準爲,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0000元(含)以下部分補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80%;老複員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10000元(含)以下部分補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6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5000元(含)以下部分補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補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補助55%。另外,優撫對象還可享受醫療機構優惠,具體爲免收普通門(急)診掛號費;一級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診查費、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均減收10%。
優撫對象在定點一級醫院住院不繳納住院押金;在定點二級醫院住院繳納押金500元;在經批准的三級醫院住院繳納押金1000元。每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預撥定點一級醫院一定數額的週轉金,用於墊付優撫對象的住院押金。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實行信息化標識管理,優撫對象憑優撫對象醫療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聯網一級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以及定點住院醫療服務機構刷卡就醫,其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補助實行即時同步結算。
天津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將成立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推動小組,將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單獨列賬管理。對於醫療保險報銷、政府醫療補助後,醫療費負擔仍然較重,影響正常生活的優撫對象,由區縣給予臨時補助。
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傷情復發,可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區縣民政部門安排由區縣評殘鑑定機構對其殘情進行鑑定,認定其符合舊傷復發,其治療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優撫對象在尚未實現聯網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對於新批准的適用本辦法的優撫對象,其醫療報銷待遇和醫療補助政策應於優撫對象身份批准之日起執行,批准之日至辦理參保手續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對以上各項目本人墊付的醫療費用,每季度第一週,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遞交本人墊付的醫療費單據,統一由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