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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簡稱《暫行辦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簡稱187號文件)精神,昨日,本市公佈了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
按照規定,符合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條件的人員,應到其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於2010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移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仍按原辦法執行,轉入資金中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退回,無法退回的暫併入統籌基金。
2010年1月1日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本市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其退休地確定爲本市的,待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審覈連續工齡,經審覈的連續工齡視同爲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對於在天津市統籌範圍內具有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應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2010年1月1日後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員,退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或儲存餘額。另外,具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暫不辦理相關手續,待其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後再予辦理。因組織原因調動到本市就業的人員,凡要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需提供轉出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調動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