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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昨日(20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明確了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相關辦法。
根據市人保局通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條件的人員,應到其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於2010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轉移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仍按原辦法執行,轉入資金中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予以退回,無法退回的暫併入統籌基金。
2010年1月1日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天津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退休地確定爲天津市的,待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審覈連續工齡,經審覈的連續工齡視同爲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於在天津市統籌範圍內具有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010年1月1日後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員,退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或儲存餘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及確定養老待遇領取地的人員,係指具有天津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具有天津市“藍印戶口”人員暫不辦理相關手續,待其取得天津市常住戶口後再予辦理。因組織原因調動到天津市就業的人員,凡要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需提供轉出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調動憑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城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同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凡已先行爲農民工參加了醫療工傷綜合保險6個月以上的城鎮企業,也應爲其登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軍隊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配偶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天津市原有規定,凡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均以國家有關規定與市人保局通知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