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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
(四)天津市落實20項民心工程,新增六項法律援助受案范圍:
1、因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2、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4、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或其他損失的;
5、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6、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況。
二、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書(表);
(二)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暫住證;
(三)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五)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還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和身份證明。
三、法律援助困難標准
有下列經濟困難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獲得無償法律援助: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農村五保戶;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五)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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