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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使其正確預見訴訟和申請執行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並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全面及時地履行舉證等責任,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現將訴訟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提前告知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主體不當,存在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被視為放棄權利而得不到審理。訴訟請求不適當,不適當部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且須自行負擔不當部分的訴訟費。
2、超過訴訟時效、上訴期限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的風險。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商品質量不合格、保管財物丟失、毀損等賠償之訴以及請求支付租金等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果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原告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原告對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被告提出反訴,都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則不予審理,也會導致被視為放棄權利。
當事人對法律賦予上訴權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服提出上訴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逾期視為放棄上訴權。若沒有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2年。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3、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依規定按時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或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未獲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存在導致按自動撤訴處理或駁回申請的風險。
4、一方下落不明的訴訟風險。一方下落不明,將導致審理時問長、不能盡快結案的風險;可能導致因無法當庭質證難以查清事實,甚至原告訴訟請求無法支持的風險;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又要承擔訴訟費用的風險。
5、超時提供證據、不能充分提供證據或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質證(對方同意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此時舉證方應承擔主張事實不能認定乃至敗訴的風險。
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是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
6、證人不出庭的風險。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確有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除外),否則會導致證人證言不予采信的後果。
7、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不履行相關協助義務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8、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9、不按時出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開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甚至舉證不能的後果。
10、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而保全費不予退還的風險,並會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使法院的裁判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風險。
11、其他訴訟風險(由承辦律師根據案件的實際案情,口頭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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