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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領域:刑事
新聞焦點:
郭斌律師代理的張某某涉嫌濫用職權一案,商城法院於2010年5月6日裁定准予商城檢察院撤回起訴。歷經4個月的牢獄生活,被告人終重見天日,回家團聚。
案情簡介:
張某某,男,河南省商城縣國土資源局豐集鄉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0年1月9日被商城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並經市檢察院決定,於1月21日被逮捕。2月23日商城縣檢察院向商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理由如下:2007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商城縣國土資源局豐集鄉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在負責分包豐集鄉三裡廟村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期間,擅自聯系三裡廟村陶灣組村民,非法征用陶灣組一宗土地。之後,張某某將此宗土地中的3塊給其母王某某、大哥張某某、二哥張某某建房,其餘8塊土地賣給陳某等8人建房,非法收取土地費用,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經某房地產估價師測量師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該宗地建房佔地面積2422.91平方米,價值736298元。
案情進展:
(一)辯護思路的形成
郭斌律師接受張某某家屬委托後,對該案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認為該案疑點眾多,定罪缺乏必要的證據,遂將被告人的身份和被告人的行為性質以及公訴機關提交的鑒定評估報告作為案件的突破口,郭律師決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並形成初步的辯護思路:
首先,被告人張某某購買土地純屬個人行為。從商城縣國土資源局豐集鄉國土資源所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在2006年和2007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並未分管三裡廟村。而公訴人現有的證據僅僅證明被告人張某某是從2008年纔開始分管三裡廟村及其他村的。那麼,被告人張某某在2007年購買該宗土地時應該與當時其所任的職務無任何關系,完全屬於個人行為。
其次,被告人張某某購買土地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行為特征。濫用職權罪的行為特征一般包括兩類:一類是行為人在職權范圍內不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規或具體的規章制度辦事,主要表現為違背職權的宗旨、放棄職守和恣意用權;另一類是是超越職權,所謂超越職權,是指擅自決定或者處理一些超越行為人已有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橫向越權;二是縱向越權。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購買土地時並不分管三裡廟村,也就是說被告人張某某購買土地的行為不屬於其職權范圍內,不符合上述第一類的特征。被告人作為一個普通的巡查員也無法代替國土資源所的其他巡查員決定處理三裡廟村的事,且未行使和僭越任何審批權。所以被告人購買土地的行為既不屬於橫向越權也不屬於縱向越權。
再次,公訴人對被告人張某某征地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認定是不准確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要經過相關審批程序,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集體土地轉變成國有出讓土地。公訴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土地已經轉變成國有土地。而某房地產估價師測量師有限公司根據委托方亦即商城縣人民檢察院的要求認定該處土地的性質為國有出讓土地,並以此為依據出具了《估價報告書》。該報告書明顯於法不符。
受托方通過對該宗土地所處位置在環境、交通、配套設施的評定,做出鑒定結論:該宗地為住宅四級用地,該宗地在2009年12月23日的價值為人民幣736298元。這一鑒定結論並不能說明已經給國家造成了這麼多的損失,這一數額僅僅是對2009年12月23日這一時點的土地市場價值的評估。《估價報告書》上認定的這個數額既不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中規定給國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不是其間接經濟損失。
(二)開庭及辯護
3月23日,商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郭斌律師參加了庭審,商城縣檢察院以該院最強的公訴團隊即由反瀆局局長、優秀檢察官組成的人員作為公訴人參加了庭審。
針對公訴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36份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土地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辯護人一一進行質證,對公訴人提交的大部分證據提出質疑,對評估報告中將集體所有制土地私自視為國有出讓土地作為評估依據的鑒定結論提出了反對意見,並對濫用職權罪的構成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等。
中午休庭,下午2點恢復庭審。恢復庭審後,公訴人突然向法庭提交了兩份新的證人證言,其目的是證明被告人張某某06、07年分管豐集鄉三裡廟村,其佔用耕地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
對此,郭斌律師當庭予以質證:『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予以認可,但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1、該份證詞是公訴人在偵查已終結並進入審理階段,未取得法庭允許補充偵查的情況下擅自取證,明顯屬於程序違法;2、辯護人向豐集鄉國土所取證是經過法院許可的合法取證,沒有強迫該所領導侯某某做任何事情,侯某某作為所長所證明的事項完全是其真實的意思示;……』庭審持續到下午6點多。辯護人立足事實,根據法律,結合法理、政策充分有力的進行了辯護,並在庭審後,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詳細的質證意見和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案情發展及結局: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審委會多次商討此案,完全同意郭律師的辯護意見,一致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就在法院即將做出無罪判決之前,檢察院利用法律缺陷,以需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該案,商城縣法院於4月9日做出﹝2010﹞商刑初字第36號決定書,決定對該案延期審理,並建議公訴人變更對嫌疑人張某某的強制措施。對此, 4月12日,郭律師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法理向商城縣法院傳真並郵寄了一份《法律建議書》,認為公訴人『以需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於法不符;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10﹞商刑初字第36號決定書,徑行判決;請求貴院依法保護被告人張某某的正當權益,督促公訴人變更對被告人的強制措施,對其予以取保候審。
5月6日,補充偵查期限將至,檢察院未能提交新的證據,無奈撤回起訴。
案件總結:
由於本案屬於商城縣檢察院自偵案件,又是該院自去年成立反瀆職局後辦理的第一起涉嫌瀆職案件,所以該檢察院從立案開始就集中了優秀檢察人員對此案進行調查取證,力爭將本案辦成鐵案,給反瀆職局的成立開一個好頭。再加上公權力在中國極其強大的情形下,給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難度可想而知。當前,中國的刑辯律師處境極其困難,郭斌律師無畏艱險,利用個人的膽識和智慧成功的進行了無罪辯護。當地法院無奈盤根錯節的復雜關系、錯案追究,以及國家賠償等一系列問題沒能做出無罪判決實屬遺憾。法律建議:
要明確禁止庭審過程中,尤其是法庭辯論已結束後的補充偵查。
對於現行法律中關於公訴機關在進入法庭審判程序後以及法庭辯論結束後有權提出補充偵查的規定,建議立法機關明確規定:公訴機關不得提出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在案件進入法庭審判程序前,偵查機關已經完成了全面細致的收集證據的工作,檢察院也已經認真審查了全部證據,特別是檢察院自偵的案件,對於是否能夠成功指控已經做好了評估,不應該出現庭審中發現證據不足又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尷尬局面。增加這一規定,將會有助於減少訴訟拖延,提高訴訟效率,使被告人免受長期訴累。辦案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郭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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