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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涉及領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知識產權領域)
2、新聞焦點:今年來典型的『傍名牌』侵權案件,是日本樂敦制藥株式會社和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國的第一件知識產權訴訟案件。
3、案情簡介:
美國曼秀雷敦公司創立於1889年,創辦人希爾先生成功創制曼秀雷敦薄荷膏,迅即成為家傳戶曉的必備良藥。曼秀雷敦的英文名字MENTHOLATUM就是由'MENTHOL'(薄荷)及'PETROLATUM'(石臘油)組合而成。百多年後,曼秀雷敦除生產薄荷膏外,還制造潤脣膏、摩擦膏等內外用藥品,暢銷世界150多個國家。
1899年,日本樂敦藥廠ROHTO成立於日本大阪,至今已有超過百多年的眼藥水制造歷史。樂敦一直是日本眼藥水市場的皇牌產品,市場佔有率更高達四成,是眼科藥品的領先者。1988年樂敦藥廠成功收購曼秀雷敦公司,並於1991年於中國廣東省設立藥廠,成立曼秀雷敦(中國)藥業有限公司。
曼秀雷敦(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主要出品曼秀雷敦及樂敦系列產品,包括消除眼睛疲勞的新樂敦眼藥水、兒童專用的小樂敦眼藥水、抗菌消炎的樂敦康眼藥水。樂敦系列眼藥水均為日本全新配方,自96年於中國市場推出以來,以其獨特功效和優秀品質,深受消費者歡迎,迅速成為市場的領導品牌。
日本樂敦制藥株式會社於1996年8月21日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准注冊的『樂敦』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醫藥制劑等。2006年8月16日,第864094號『樂敦』商標經商標局核准續展,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2006年9月15日,日本樂敦制藥株式會社將『樂敦』商標許可給曼秀雷敦公司使用,並於2007年3月27日在商標局許可備案。同時授權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國對侵犯『樂敦』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
曼秀雷敦(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曼秀雷敦公司)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陳鎮律師認為,被告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產品上突出使用『金樂敦』標識的行為,屬於擅自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商標的侵權行為,導致了相關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或者誤認為被告與商標權人存在關聯關系,其後果是誤導消費者認為『金樂敦』為原告的眼藥水系列產品,和原告的『樂敦』品牌產品造成混淆和誤認。根據《商標法》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為此,曼秀雷敦公司以侵犯其『樂敦』商標專用權為由將西安美辰藥業有限公司、西安萬邦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等三被告送上了法庭。
4、案件進展:
2008年11月立案
2009年3月4月第一、二次證據交換
2009年5月被申請法院鑒定
2010年1月開庭
2010年5月判決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西安萬邦生物醫藥有限公司、被告張興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涉案『金樂敦』護眼液產品;被告西安萬邦生物醫藥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曼秀雷敦公司合理支出一萬六千元。5、辦案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陳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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