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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1、案件涉及領域:注冊商標撤銷糾紛(知識產權領域)
2、新聞焦點:如何認定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以及惡意注冊。
3、案情簡介:
2005年11月3日,泰力集團有限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爭議商標拳王及圖的注冊。2009年1月10日,益華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以泰力公司擁有的小霸王拳擊套圖案一、二著作權已轉讓至其名下,且泰力公司持有的『小霸王』等商標也將轉讓至該公司為由,請求將本案申請人由泰力公司變更為益華公司。2009年8月2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第22600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寧波拳王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9)第22600號《關於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爭議裁定》。寧波拳王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22600號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判決。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陳鎮律師代理拳王有限公司參加了案件的審理過程。
泰力公司以及益華公司認為:
1)泰力公司擁有引證商標一『小霸王及圖』和引證商標二『』的商標專用權,兩引證商標經泰力公司大力推廣,獲得了多項榮譽,已成為全國范圍內廣為知曉的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
2)兩引證商標在1996年1月31日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了注冊登記,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泰力公司的著作權。
3)兩引證商標的注冊時間早於爭議商標,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圖形、含義及整體效果完全相同,相關公眾無法分辨,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第9類,銷售渠道和消費群體基本相同,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4)爭議商標系抄襲自泰力公司獨創的知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是搭便車、傍名牌的惡意注冊行為,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淡化了引證商標的顯著性,且易造成產源混淆,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拳王公司認為: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外形、發音及含義不同,圖形部分均為拳擊手套但缺乏獨創性,商標整體效果上區別明顯,消費者能夠輕易區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類似商品,二者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經拳王公司的多年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泰力公司主張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3)泰力公司主張爭議商標系模仿、抄襲其商標,但其未提供能證明拳王公司應當知道引證商標的證據。
4)泰力公司主張拳王公司惡意注冊,但未提交其在先使用『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並獲得一定影響的證據。
5)泰力公司關於爭議商標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拳擊手套是本來就存在的事物,沒有獨創性,不應作為著作權客體受到保護,商標權和著作權屬於不同的法律范疇,受不同的法律保護和管理。
4、案件進展:
2005年11月3日,泰力集團有限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爭議商標拳王及圖的注冊。2009年1月10日,益華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以泰力公司擁有的小霸王拳擊套圖案一、二著作權已轉讓至其名下,且泰力公司持有的『小霸王』等商標也將轉讓至該公司為由,請求將本案申請人由泰力公司變更為益華公司。2009年8月2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第22600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寧波拳王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9)第22600號《關於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爭議裁定》。寧波拳王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第22600號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判決。
5、法院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1)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461號行政判決;
2)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09)第22600號《關於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就廣東益華集團投資有限公司針對第1702157號『拳王QUANWANG及圖』商標提出的撤銷注冊申請作出裁定。
6、承辦律師:
盈科律師事務所陳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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