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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截止日。在過去的一個月裡,它引爆了夫妻間一系列敏感話題。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誰婚前首付買房產權就歸誰』的新解釋。
根據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根據這條新解釋,一對夫妻,丈夫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首付款。婚後妻子幫他一起還貸,並且在婚後取得了只有丈夫名字的房產證。那麼如果有一天這對夫婦要離婚。如果按照這次征求意見稿的新解釋,就會被一律被判定為只歸這位丈夫所有。這是否合情合理?
『這條規定合理合法,合乎婚姻本質。』北京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汪湧表示:『物權制度是講登記制度,既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財產將來分割,辦理變更很復雜。假如說如果判給沒有登記在他名下的另一方,一定會引起房屋佔有人和實行主張權利人對房屋控制權爭奪,對於合法解決房產分割帶來麻煩,所以這也合乎實踐。另外,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如果法律過度地強調保護婦女的利益問題,實質上也是對婦女依靠男人的縱容。征求意見稿一來方便法官審判;二來減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法律判決的公正性。』
《工人日報》要文版主編石述思則認為,這條規定對於部分經濟能力薄弱,專職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家庭主婦而言有失公平。『女方勞心勞力操持一個家,就因為房產證上沒名字,等男方厭倦了,即可毫無成本將其掃地出門嗎?』這樣不利於對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和女權的保護,還可能會進一步拔高中國的離婚率。
離婚時不管財產如何分割,在婚前簽訂一份財產協議,把各自的財產都做了公證,簽署了雙方都認可的財產協議,就可以更好地保護婚姻呢?
媒體評論員張春蔚就認為:『現代社會競爭激烈、離婚率高居不下,&LSquo;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夫妻婚後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持的目標是不相衝突的。同時它還可以有效地保護婚姻雙方的基本權益。』
『婚前財產公證貌似給雙方的物質生活提供了法律保護,但無形中卻傷害了雙方的感情,褻瀆了愛情。』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米良渝則表示了不同的觀點。
法律只是婚姻的最後一條底線。美好的婚姻,更需要的還是我們去精心呵護和用心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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