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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申辦公證
(一)個人申辦公證的,應由車輛購買人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特殊情況可委託他人(僅限自然人)代辦。
(二)法人申辦公證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爲辦理。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個人購買新車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的需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
2.車輛銷售合同;
3.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
4.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交受託人居民身份證。
(二)個人購買二手車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的需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
2.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3.無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提交相關交易憑證;
4.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交受託人居民身份證。
(三)法人購買新車的,需提交:
1.法人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
4.車輛銷售合同;
5.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
6.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的,需提交有效的法人委託書、受託人居民身份證。
(四)法人購買二手車的,需提交:
1.法人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5.無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提交相關交易憑證。
6.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的,需提交有效的法人委託書、受託人居民身份證。
三、審查範圍
(一)申請人的身份。
(二)相關證明材料載明的日期。
(三)申請人的相關信息於工商部門臺帳中確有對應記載。
四、證明形式及證詞格式
採用確認事實的證明方式,公證事項表述爲“確認購車事實”。
五、詢問筆錄
公證機構辦理上述公證,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除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申辦公證的目的;
(二)申請人確於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進行了車輛交易;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
(四)申請人已知悉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需依據工商部門電子臺帳記載。因工商部門電子臺帳中無對應記載造成公證機構無法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的,由代理人簽字並對購車事實進行確認。
六、公證書製作要求
(一)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應粘貼於證詞頁之後。申請人提供正式發票的,發票複印件附後;申請人未提供正式發票,購買新車的,車輛銷售合同及定金交款憑證附後;購買二手車的,目前實踐中遇到有二手車銷售商出具《已辦理交易手續通知書》等書面交易憑證,附於證詞頁之後。
(二)公證書應使用域內水印紙,通過電子印章系統印製。
(三)公證機構爲每名申請人出具公證書一式三份。
七、出證期限
對於受理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出證條件的,各公證機構應於2014年1月6日10時前完成全部出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