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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甩團”最高可能賠償團款的3倍、導遊安排購物點要約定停留時間……伴隨暑期旅遊旺季的到來,記者從市旅遊局獲悉,首個根據《旅遊法》相關內容修訂的新版旅遊合同昨日起在本市正式啓用。新版旅遊合同針對購物、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違約等行爲都做出了明確界定和具體操作辦法,並首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
《旅遊法》正式實施後,與之相配套的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卻沒有同步出臺。由於對新法的誤讀,曾出現過個別旅行社不同意帶遊客購物而遭到遊客投訴的情況。本市旅遊部門有關人士認爲:“在新合同沒有出來之前,很多旅行社和遊客都以爲《旅遊法》不允許旅行社安排購物點,其實不然,新合同明確了對旅遊購物的態度,旅遊法並非限制購物,而是限制強制和欺詐行爲的購物。”
新版旅遊合同的意義,是把《旅遊法》相關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爲具有可操作性的協議內容。新版合同體現了《旅遊法》中的諸多內容而且極爲詳盡,明確了旅遊經營者和遊客的權責。比如對於遊客旅途中購物和自費的安排,在新版旅遊合同中有了明確的指導和體現,以補充協議形式,對遊客在出遊途中進店購物的時間等進行嚴格約束。相比老版合同更加嚴格,比如旅行社若不履行合同內容,將對遊客進行團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此外對“明確旅行社義務”、“解除合同環節”、“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的“升級”改動,從而把《旅遊法》的內容真正落實到白紙黑字的旅遊合同中。
據悉,新版旅遊合同不具有強制性,目前新舊兩個版本的旅遊合同都可使用。但對旅行社在《旅遊法》實施後的旅遊合同應該如何簽訂才能算是真正的“規範”,提供了模本,讓遊客通過合同更瞭解《旅遊法》,也使遊客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