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范,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給保健食品、醫療、房地產等廣告『劃紅線』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准則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醫療廣告准則。草案增加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廣告准則,對目前存在的一些廣告亂象進行規范。
向『垃圾廣告』說不!
草案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臺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明確界定何為虛假廣告
草案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