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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風險,來自未通過資金監管便將大額房款支付給賣方,且導致買方經濟損失的原因均爲不可控因素。天津鏈家地產相關負責人建議,買方不要進行上述操作以防被騙。
案例一:賣方失聯房子沒買成損失87.5萬元
市民趙某與賣方錢某簽訂了《房產交易合同》,房源成交價175萬元。雙方約定買方先給付部分房款,用於清償交易房屋之前的貸款。清償完畢後,賣方失聯。時至今日,買方經濟損失達875250元(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風險分析:
1、買方未通過資金監管直接將部分房款還貸,爲房產交易埋下隱患,導致精神及財產損失;
2、即使買方勝訴,但期間長達1年,且通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時間過長。
案例二:貸款還清房產被封損失135萬元
二手房賣方孫某與買方李某簽署了《房產交易合同》,房源成交價525萬元。雙方約定買方將部分房款260萬元用於清償交易房屋之前的貸款。還清貸款當日交易房屋被查封,因爲賣方尚有367萬元債務。後買方訴至法院雖勝訴,但賣方除該套房產無其他財產,最終法院對該套房屋進行拍賣,買方損失135萬元。
風險分析:
貸款還清當日法院查封交易房屋,買方根本無時間在該套房產上設定他項權或辦理過戶等手續,此種情形下出現債務糾紛,根據法律規定買方只能處於一般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無優先受償權。
案例三:產權糾紛損失550萬元
二手房賣方周某與買方吳某簽訂了《房產交易合同》,房源成交價820萬元,雙方約定買方將部分房款550萬元償還交易房屋尚餘貸款,賣方同時交房。還清貸款後,交易房屋卻因產權糾紛一案,而無法辦理過戶等有關手續。
風險分析:
1、該案例系典型的隱名代理,因實際出資人某些情況(隱匿財產)或限購與貸款政策等,故隱名代理廣泛存在,在其隱瞞下根本無法查實。
2、賣方提前交房,充分取得買方信任便將550萬元償還貸款。
(感謝天津鏈家地產對本報道的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