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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危險房屋在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險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
危險房屋是指依法登記或者依法建設並交付使用,結構發生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辦法規定,房屋所有人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的安全狀況。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應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作出後3日內通知鑒定委托人,同時報告房屋所在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危險房屋存在倒塌危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作出後24小時內通知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