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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邯鄲的大貨車司機劉先生打來電話,投訴交警亂罰款。『我在團城線24公裡處,被交警攔車,問為什麼,也不說,就罰了200元。他們是雙向攔車,一共有十幾輛。』記者向他了解執法單位名稱,他表示手裡沒有收據或處罰決定書,說不清,只能提供警車號,並強調自己沒超載。
記者當天再度聯系了劉先生,詢問是否拿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他表示已經拿到,罰款的理由是『不服從指揮』。『警察在路中間攔車,我是正常行駛,不方便停車。』劉先生辯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警官反駁了劉先生的說法:『交警要求過往車輛停車檢查,駕駛人應當服從警察指揮,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但是劉先生認為,『有規定要求交警攔車不能雙向,而且一次不能攔超過兩輛大貨車。他們天天在這裡攔車。』
記者查閱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網站公布的《公路巡邏民警隊警務工作規范》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均無劉先生所說的不得雙向攔車或攔車時不得超過大貨車兩輛的規定。但在《公路巡邏民警隊警務工作規范》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定點執勤以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根據通行條件和交通流量,選擇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和不影響自身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放置發光或者反光警告標志、警示燈、錐筒等安全防護裝備。』《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也在第七十條規定:『在城市快速路、主乾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天天上路檢查車輛,這是交警的工作,和普通人天天上班一樣,為的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交管局的警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