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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交管部門獲悉,2014年本市有209名駕駛人因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被扣留駕駛證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被吊銷駕駛證。
交管部門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認爲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五)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也就是說,駕駛人發生以上交通違法被現場查處後,交警將對違法行爲人駕駛證予以扣留。此後,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在此期間,駕駛人也不能再繼續駕駛車輛上路行駛,併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截至目前,2014年本市有209名駕駛人因發生以上5項嚴重交通違法被扣留駕駛證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被吊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