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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近日印發《天津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救助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相關救助服務。
據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設立的用於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市級補助資金和區縣安排的專項資金。救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保護支出。
救助管理機構或地方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動救助、照料護理、康復治療、教育矯治、臨時安置、返鄉救助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基本服務。如未成年人保護,救助補助資金可用於購買社會工作機構、社會組織提供的監測預防、調查評估、排查摸底等服務的費用;購買有資質的學校或其他社會力量為受助未成年人開展教育服務的支出。
《辦法》要求,救助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市和區縣救助機構應進一步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規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票據報銷辦法,確保財務資料的真實、合理和規范,達到正確反映和監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支出情況的目的。中央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不得與區縣本級安排的補助資金混用,不得用於救助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市級和區縣補助資金還可用於救助機構添置設施設備和基礎設施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佔、挪用、騙取救助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