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民趙先生家住二樓。本來住得還好,但隨着城市的發展,幾年前,他家小區旁邊又建起一個高層樓盤,擋住了他家的陽光,使得屋裏亮得晚黑得早,住得窩心。趙先生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希望討個說法。
盧彥民律師接受委託後,積極查閱證據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爲立案做準備。在盧律師的支持下,趙先生以被告開發建設的高層住宅直接影響其所居住房屋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使其居住、生活環境遭受人爲改變,致使其與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萬元。
庭上,盧律師發表代理詞稱,本案趙先生的房屋實際受到被告所建高層項目的影響,且在事實和精神層面均造成一定的影響,獲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既在情理之中,更在法理之內。我國法律沒有對公民的採光權作出單獨系統的界定,但是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都有關於採光權等的規定。其中《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配套規定有《民法通則》《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等。從上述立法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公民採光權等的保護,公法和私法均作出了規定。從公法的角度,主要從城市規劃、建築設計要求上對公民的採光權等加以規定,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從私法角度看,主要從相鄰關係着眼,賦予公民採光權、通風權等相應的權利。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認爲,本案雖然勝訴,但是公民採光、通風等權利卻現實地受到侵害,該侵害具體而長遠,但損失卻難以計算,更無具體計算標準,所以真正實現維權較難。同時侵權的高層建築無法拆除,這樣會導致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與民法提倡的“成物不可毀”的原則相違背。
律師提醒,對於廣大購房者來說,買房置業是大事,不應該是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只有“事前預防”纔是最切實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