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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印發《天津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救助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相關救助服務,救助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辦法》要求,市和區縣救助機構應進一步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規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票據報銷辦法,確保財務資料的真實、合理和規範。中央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覈算,不得與區縣本級安排的補助資金混用,不得用於救助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市級和區縣補助資金還可用於救助機構添置設施設備和基礎設施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佔、挪用、騙取救助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