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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王先生來電諮詢:2014年3月17日上午,王先生七十歲的母親乘坐某路公交車到站下車時,左腳剛踩在地上,右腳還未從車臺階上邁下,車輛便啓動開車,導致王先生的母親摔倒在地。當天王先生的母親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傷情爲腰椎骨折、恥骨骨折等。王先生與公交車所在的公交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公交公司認爲老太太免費乘車,且受傷與公司無關而拒絕賠償。王先生來電諮詢,公交公司是否負有賠償責任?
安剛律師認爲:公交公司應該對王先生的母親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王先生的母親雖然是免票乘坐的旅客,但與公交公司同樣構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即公交公司是承運人,王先生的母親是旅客,公交公司自旅客乘車時起直至送達到目的地,就負有了保證旅客安全的義務。然而公交司機在旅客還沒有安全下車的情況下倉促起動行駛,是導致王先生母親受傷的直接原因,顯然存在過錯,公交司機違規操作的過錯行爲與王先生母親受傷結果之間在法律上構成了直接因果關係,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客觀要件。因此,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王先生的母親起訴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就其傷情等級進行司法鑑定,以合理合法地確定公交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律師提示廣大公交司機朋友要增強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當遇到老年人上下車時,應該仔細觀察,依規操作,確認穩妥後再開門、關門和行駛。另外,不能因爲老年人乘車免費而疏忽大意或存在主觀隨意性。同時提醒乘坐公交車的老年人羣體,雖然持卡乘車方便快捷,但出行時也應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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