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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了“2014年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並公佈了十大經典案例。據介紹,去年本市法院審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仍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爲主,其中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激增。
一審金融糾紛案件:17071件
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新收加舊存)一審金融糾紛案件17071件,同比上升19.23%;收案標的總金額爲1304118.141萬元,同比增幅63.19%。2014年審結金融糾紛案件15572件,與2013年相比上升18.3%;結案率爲91.22%,比2013年91.93%的年結案率略有下降。一審審結的金融糾紛案件佔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總數的11.65%。
一審審結的15572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爲4779件,以撤訴方式結案的爲2636件,調撤率達47.62%,比上一年度的49.49%下降1.87個百分點。
金融糾紛案件類型:11種
2014年受理的金融糾紛案件類型大致有11種,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信用證糾紛、證券合同糾紛、證券侵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票據糾紛、典當糾紛、信託糾紛。案件類型與前幾年基本保持一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數量繼續佔據前三位。三類案件一審收案總數爲16497件,佔金融糾紛一審收案總數的96.64%。
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9966件,佔收案數的58.38%,同比上升19.63%;保險合同糾紛5194件,佔收案數的30.43%,同比上升20.54%;信用卡糾紛1337件,佔收案數的7.83%,同比上升16.4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164件,佔收案數的0.96%,同比下降33.6%;票據糾紛240件,佔收案數的0.86%,同比上升50%;典當糾紛111件,佔收案數的0.65%,同比上升60.86%;儲蓄存款合同糾紛49件,佔收案數的0.29%,同比上升16.67%。
據介紹,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傳統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所佔比例較大,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激增,羣體性訴訟案件有所增多,金融創新業務引發的糾紛逐漸形成,金融消費者維權案件增多,法律適用難度不斷增加等。
突出問題及司法建議
2011至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的數量始終佔據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前三位。爲此,市高院就這三類案件中較爲突出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並提出了相應的司法建議。
信用卡及交易系統存在風險隱患
目前,因信用卡被克隆導致損失的糾紛時有發生,持卡人與銀行對於損失承擔往往爭議較大。銀行對所發放的信用卡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術、設備和環境等。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能夠製作僞卡並通過銀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有時是因爲銀行制發的信用卡或者交易系統存在風險隱患,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失,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銀行應針對信用卡及交易系統存在的風險隱患,建立行之有效的檢測、維護和風險評估機制,及時堵塞漏洞,不斷升級完善交易系統,切實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保險產品誇大收益迴避風險誤導客戶
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雖然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但在本質上仍屬於保險產品。保監會於2008年就下發了《關於投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提示的公告》,該公告明確指出,“不宜將兼具保險保障和投資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品、基金等金融產品的收益進行片面比較,更不要把保險產品混同於銀行存款或者基金”,但實踐中因新型人身保險產品不當銷售引發的訴訟時有發生。
【建議】首先,保險公司應履行適當性義務。新型人身保險兼具投資功能,而且較傳統保險產品更爲複雜。所以保險人除應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還應當參照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履行銷售者的適當性義務,即保險公司應盡勤勉之責,調查、掌握客戶投資目標、投資經驗、流動性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並根據上述情況推薦適合該客戶的保險產品。其次,針對不同的投保主體,探索不同的新型人身保險投保準入門檻。例如,針對老年人投保,保險公司應履行強於其他年齡投保人的風險告知和說明義務。對新型人身保險產品的客戶,保險公司還可以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和評測,對於明顯不適合該產品的客戶,應當拒絕銷售。
典型案例
天津王朝酒業銷售公司與武漢華元副食品公司漢口經營部追償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月6日,王朝酒業公司、光大天津分行、華元漢口經營部、中法合營王朝公司四方簽訂了《天津王朝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光大銀行天津分行葡萄酒銷售金融服務網絡四方合作協議》(簡稱《四方協議》)。協議約定,華元漢口經營部向王朝酒業公司採購葡萄酒,光大天津分行爲華元漢口經營部提供採購所需資金,向王朝酒業公司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王朝酒業公司見票後直接向華元漢口經營部發出貨物。四方同時約定,一旦華元漢口經營部到期不能向光大天津分行償還貸款,由王朝酒業公司代替其進行清償後,有權向華元漢口經營部進行追償。協議簽訂後,光大天津分行依約開出了以華元漢口經營部爲出票人、以王朝酒業公司爲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王朝酒業公司也向華元漢口經營部發出了相應的貨物,但華元漢口經營部並沒有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后王朝酒業公司代替其向銀行償還了全部融資款項。王朝酒業公司認爲其已經替華元漢口經營部履行了還款義務,華元漢口經營部應給付王朝酒業公司相應的款項,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爲,王朝酒業公司收到承兌匯票後,向華元漢口經營部發出了與承兌匯票票面價值相同的800萬元貨物。在臨近承兌匯票到期日時,基於華元漢口經營部向王朝酒業公司發出的保兌倉退貨申請,王朝酒業公司依照《四方協議》履行了擔保義務,向光大天津分行付款。王朝酒業公司獲得了向華元漢口經營部追償該筆款項的權利。原審法院判決華元漢口經營部給付王朝酒業公司相應的墊付款項等。華元漢口經營部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標準保兌倉模式通常是指以銀行信用爲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爲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倉儲方(或賣方)受銀行委託保管貨物,對於買方到期無法償還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的差額部分,由賣方負責回購質押的貨物,銀行向買賣雙方提供銀行承兌匯票的金融服務。標準的保兌倉一般包括賣方、買方、倉儲方以及銀行等四方主體。就本案而言,合同主體缺少倉儲方,同時又出現了由買賣合同主體之外的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本案的融資行爲並非標準保兌倉模式,也不是簡單的金融借貸,依據簽訂的各項協議以及各方的業務操作流程,該模式更類似或者接近於保理融資模式,即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在債務人無法向銀行清償時,由債權人承擔回購債權義務後再向債務人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