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我國四級法院中,基層法院設置有派出法庭,並經常組織巡迴審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馬背上的法庭”“漁船上的法庭”等。依照法律規定,其實每一級法院都可以進行巡迴審判。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派員到地方直接審理特殊案件的情況。也就是說,巡迴審判一直存在,只是沒有完全形成固定的制度。這次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首次將巡迴審判制度化、固定化。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選擇地方法院打官司存在着“主客場”的問題,所以管轄法院一直是當事人較爲關注的因素。現在最高法院巡迴審判實現制度化,在全國若干地方設置相對穩定、跨行政區劃的巡迴審判機構,方便羣衆就近參與訴訟,排除地方干擾,也可對地方法院進行審判監督。
相關資料顯示,新中國成立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各大行政區設置過“六大分院”,但不久即撤銷。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明顯不同於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區分院。“庭”是一個審判組織,“分院”則是一個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機關。最高法院設置的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與最高法院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都要蓋最高法院的印章,是終審判決。巡回法庭和各高級法院之間仍然是上下級審級關係。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