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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諮詢:我是一名農民工,於2014年2月開始在天津某建築工地打工。2014年8月,在工地施工的時候受傷,我去找僱我的包工頭要說法。被告知去找施工單位。我又去找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說我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他們是借照經營。我現在很糾結,也很困難,不僅不能工作,還需要一大筆後續的醫藥費。請問:我在工地受的傷他們怎麼能說這不是工傷呢?按照法律規定,我應該找哪個單位維護權益?
擊水律師事務所樑海濱律師解答:遇到來函反映的問題,首先應去工地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才能引起工傷待遇等問題。其次,待確認了與單位具有勞動關係後,再行與單位進行溝通,並去勞動局進行傷殘鑑定。之後才能要求單位按相關標準進行賠償。
關於借照經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有明確規定,由於被掛靠方的出借資質行爲導致了勞動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單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甚至認爲出借營業執照一方即是用人單位,正是基於這些足以使其產生合理認識的表象,勞動者才付出了勞動。因此,當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可以把出借營業執照一方也列爲當事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不論以掛靠等形式出借營業執照是否爲有償,均不影響其作爲當事人的地位。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您可以去找被掛靠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其賠償您因工傷支付的醫藥費等相關的賠償費用。若協商不成,可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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