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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填子女名離婚想私分不行】
案例:男子和妻子離婚後,想均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沒想到房產證上因填有女兒的名字,導致其訴訟請求無法實現。法院審結該案,法院認定婚生子女作為房屋共有人,應佔房產一半份額。另一半房產份額為原告夫妻共有,法院最終判令原告只能獲得該房產四分之一份額。
對此,法官提醒說: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除非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子女的財產。
那麼,房子究竟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法律、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復雜,讓不少人感到困惑。目前房產證上的名字主要有5種寫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法律後果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法律後果
如果采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現過這樣的判例。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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