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一卡在手,走遍天下不愁,是對社會保障卡的形象描述。但是你知道嗎?如果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等規定,是會被停止使用社會保障卡的!
哪些情況是違規的?
1、用社保卡購買保健品或生活用品
2、以藥換藥(物)、轉賣藥品、套用和虛開檢查治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超範圍購藥囤積藥品等
3、冒名使用
使用他人社保卡在醫院就醫,把本該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他人社保賬戶進行支付。
4、僞造病歷、票據
僞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發票,作爲醫保賬戶報銷憑證,視爲醫保欺詐。
5、倒賣藥品
在醫院使用醫保卡開超出病情所需藥量的藥物,再轉手倒賣開出的藥品,這種手段屬於套取社保卡基金行爲,屬於非法牟利或不當得利。
6、借予他人
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
違規使用社保卡,後果很嚴重!
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社會保障卡納入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範圍,提出兩方面規定,一是對僞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的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規定爲: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