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可申請區域指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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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每日新報李文博 編輯:曹琦 2020-05-29 08:44:00

內容提要:為落實國家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相關要求,加快恢復我市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汽車消費若乾措施的通知》內容,市交通運輸委昨天公布了促進汽車消費措施對應的政策細則。

  天津北方網訊:為落實國家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相關要求,加快恢復我市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汽車消費若乾措施的通知》內容,市交通運輸委昨天公布了促進汽車消費措施對應的政策細則。

  新增指標 7個月平均分配

  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原有指標配置的基礎上,新增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配置額度3.5萬個。原則上平均分配到7個月中,具體額度及配置方式,以當月公布的小客車增量指標配置公告為准。

  推動京津冀同城便利化

  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符合以下條件的京、冀戶籍人員可參與申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個人小客車增量指標:

  一、持有效本市居住證;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滿足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達到報廢標准”或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盜搶”狀態滿3個月以上且承諾放棄申領被盜搶小客車其他指標條件;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六、競得指標後需在本市購車。

  政策調整後,京、冀戶籍人員如需申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個人小客車增量指標,仍要滿足“近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審核條件。

  放寬個人增量指標申請資格

  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以下條件的非京、冀戶籍以外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參與申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個人小客車增量指標:

  一、持有效本市居住證,近12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滿足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達到報廢標准”或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盜搶”狀態滿3個月以上且承諾放棄申領被盜搶小客車其他指標條件;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

  政策調整後,非京、冀戶籍以外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如需申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個人小客車增量指標,仍要滿足“近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審核條件。

  已登記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設置小客車區域指標,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員在本市購置小客車(不含面包車)可直接申領小客車區域指標。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上述車輛工作日(因法定節假日放假調休而調整為工作日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兩個時段,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外環線)行駛。

  小客車區域指標屬於其他指標,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員在本市購置小客車(不含面包車)可直接申領小客車區域指標,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行駛受一定時間及區域的限制。

  區域指標的申請及使用

  1.區域指標的申請條件:面向個人發放,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津部隊現役軍人及居住地在本市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等均包含在內。

  申請區域指標對於個人“是否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名下是否登記有津牌小客車”等條件不做限制。

  2.區域指標的申請方式: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申請人可登錄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網站(http://xkctk.jtys.tj.gov.cn/),注冊或登錄賬號,從其他指標菜單欄中選擇“區域指標”,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並提交申請;或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各區小客車調控服務窗口申領區域指標。

  3.區域指標的使用方式:申請人獲取區域指標後,用於在本市購買新車或二手車(不含面包車)辦理注冊登記或轉移登記業務。

  使用區域指標的注意事項

  1.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車輛行駛受限。該部分車輛工作日(因法定節假日放假調休而調整為工作日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兩個時段,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外環線)行駛。具體限行措施以市公安交管部門發布的限行通告為准。

  2.使用區域指標後不能申請增量指標。根據個人增量指標申請條件,如果個人名下持有有效的小客車區域指標或有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將不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不能再參與小客車增量指標搖號或競價。

  3.使用區域指標後不產生更新指標。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車輛,再次轉移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時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4.其他注意事項。區域指標不能辦理異地車輛轉入業務;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車輛其初始性質不能登記為營運性且不能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業務;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車輛,不能使用除區域指標之外的其他指標辦理轉移登記業務;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車輛被盜搶後,不能申領小客車盜搶指標,如有用車需要可重新申請區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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