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某餐飲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行為後,迅速組織執法骨乾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對相關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開出首張罰單。
賣酒給未成年人
1瓶白酒1箱啤酒
事發當日,一名未成年人到該餐飲店堂食,席間向商家提出購買酒水,店家在未查驗進店消費者真實年齡的情況下,向其銷售了1瓶“北京二鍋頭”白酒和1箱“燕京U8”啤酒。
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在接到舉報後,及時趕赴現場展開檢查,在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詢問了詳情,確定其年齡為15周歲以及買酒的事實。與此同時,順利固定案發時的監控視頻證據,提取了未成年人買酒時的支付記錄等材料。執法人員分別詢問了當時在場店員、實際買酒的未成年人以及聚餐組織者等相關人員取得了筆錄,還原了當時當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況,形成完整證據鏈。
未張貼顯著標識
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經查,該餐飲店向未成年人售酒事實清楚,且未按規定在顯著位置設置張貼“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的標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2元、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主動履行上述行政處罰內容,案件順利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