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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獲悉,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市教委出臺《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提高辦學門檻、完善設置管理。今後,凡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均不得冠以“學院”字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辦學。
今後,申請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總資產不少於200萬元,淨資產不少於8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於60%。申請個人,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於2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80萬元。
非學歷培訓機構的校舍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於4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爲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非學歷培訓機構應當以培訓中心、培訓學校或進修、專修學校命名。
非學歷培訓機構校長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年齡不超過70週歲。專職(任)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1:20。具有與其專業設置、辦學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試驗實習設備和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臺較新型號的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