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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新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準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列舉的170餘種交通行爲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進行過錯量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時如何劃分,本報幫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實施的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準囊括了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170餘種交通行爲在各種交通事故中所佔據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標準還將普通道路與高速公路分別進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種情形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應爲10分,有82種情形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應爲6分,有48種情形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應爲3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種情形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10分、15種情形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6分、3種情形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爲3分。
除此之外,該規定將全部過錯責任、主要過錯責任、加重一檔事故過錯責任等三種情況共9種情形進行單獨列舉。至於那些未造成人身傷亡,車輛碰損單車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適用今年7月實施的《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進行現場處理解決。
82種情形認定過錯責任爲6分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未領取號牌,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車輛上路行駛的;
同車道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時超車的;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車的;超車時違反規定行駛的;
在有禁止掉頭、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左轉彎的;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樑、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
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未按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車讓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的;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同車道後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安全距離的;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讓行人通行的;
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客運車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貨運車超載百分之三十的;
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行駛的;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超速行駛的;
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五十米以內時超速行駛的;在冰雪、泥濘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牽引發生故障機動車時超速行駛的;
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超速行駛的;
機動車超過規定速度駛入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的;
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超過規定速度的;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停止信號時,未依次停在停止線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待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的;
有障礙的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在狹窄坡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在狹窄的山路,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規定行駛的;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非機動車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減速讓行的;
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非專用車道的車輛進入專用車道行駛的;
機動車超車後,未同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讓行人和優先通行車輛通行的;
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段左轉彎、掉頭未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機動車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未依次停車或緩慢行駛的;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的;
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未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
在允許掉頭的地方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夜間行駛或在容易發生危險路段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的;
公共汽車進站未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的;
公共汽車駛離站點時,未單排依順序行駛的;
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
車輛行駛未避讓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人員的;
違反警告、指示標誌標線的;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駛出單位、居民小區、鄉村小路等,未讓行其它車輛的;
非機動車駛過受阻路段未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的;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非機動車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非機動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駕駛非機動車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的;
駕駛非機動車扶身並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非機動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或未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的;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附載十二週歲以下兒童,行經交叉路口等危險路段未下車推行的;
跨越、倚坐隔離設施,追車、攔車、拋物擊車、扒車或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或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乘車人上下車輛的;
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乘車人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候車點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的,乘車人未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的;
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