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盈科律師訴中國銀行年費不合理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04年8月25日,孫在辰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處申請了一張長城電子借記卡,卡號爲4563510100859258166;同時辦了一張與該卡配套的存摺,賬號爲402090001880876831。2007年11月25日,孫在辰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路支行處將40,000.00元存入該卡中。2007年12月5日,孫在辰在取款時卻只取出了39,971.08元,被扣近30元。經查詢賬戶明細發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中國銀行先後四次從孫在辰的賬戶上划走30元人民幣,分別是2005年12月22日劃扣1.01元、2007年6月25日劃扣0.05元、2007年9月25日劃扣0.02元、2007年11月25日劃扣28.92元。經詢問銀行工作人員得知,這30元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孫在辰收取的長城電子借記卡的年費。另經調查瞭解,中國銀行於2005年開始收年費。
作爲法律人,孫在辰產生如下疑問:
1、我辦卡在先,銀行收費在後,這至少是合同變更,銀行未有任何協商和通知,憑什麼收費?
2、銀行卡年費到底是什麼性質?如果是管理費,這3年內我根本沒有使用該卡,憑什麼扣我的錢?
帶着如此疑問,孫在辰將中國銀行的兩家支行告上法庭。
新聞焦點
年費問題是關係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國計民生問題,應當有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監督。各個銀行每年收取年費數額近140多億,但實際上銀行各項收費皆缺乏監督,因而銀行便肆無忌憚地巧立名目任意踐踏儲戶的財產權利。
律師觀點
1、中行收取年費未履行相應法律程序,因而屬於違法收費。銀行未履行相應的聽證、告知義務,因而其無權變更合同,更無權向孫在辰收取年費。其收費行爲屬於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爲。
2、自始至終,未有一家銀行解釋年費性質,該收費極不合理。如果是因爲便於儲戶使用自動取款機方便而收的費,可自動取款機方面已經有了若干收費,比如查詢費、異地取款費等;如果是因爲管理而收費就更說不通了,因爲作爲借貸款系,銀行是向儲戶借款的,哪有債務人向債權人收費一說?
案情進展
目前,一審法院西城法院認爲中國銀行收費合理,駁回孫在辰起訴。孫在辰遂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並於2009年10月16日(本週五)下午3點在第七法庭開庭。
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孫在辰律師、韓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