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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實現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良性發展,確保廣大學齡前兒童健康成長,昨天市教委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通知》,按照“安全、夠用、適用”的原則保證基本的辦園條件,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幼兒園。
根據市教委要求,要繼續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制度。民辦一類、二類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繼續由該機構的所轄區縣教育局審批管理,報市教委備案;民辦學前教育服務點的審批註冊繼續由所轄的街道、鄉鎮負責,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對符合標準和要求、但未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補辦辦園許可證,再行開辦。同時,各區縣不得任意提高審批標準。
要嚴格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民辦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各區縣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要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凡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合格的學前教育機構,須實行教育部門的歸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明確責任分工,建立部門之間協調溝通機制及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服務意識和監督管理。
近期,各區縣教育局要在區縣政府的領導下,會同區縣有關部門,按照本市規範民辦學前教育工作的相關要求,對各類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拉網式排查。對不具備基本辦園條件未經許可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限期兩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要會同區縣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堅決予以清理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