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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婚就是婚約
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2、婚約的特性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纔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纔能從事訂婚行為。目前法律上對於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准: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3、婚約的違反
在法律上,巳經訂定了婚約,但是單方面未經對方同意而不願去履行契約,即構成【婚約違反】,其後果是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分成下列兩種: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可以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2).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慰間金,其金額的衡量是依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況而定。
4、婚約的解除
婚約解除不同於失約違反。婚約違反是單方面違反,而婚約解除則可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兩種:
(1).雙方解除: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要求損害賠償,互相言明後就涇渭分明。
(2).單方解除:則必須根據法律所特別規定的原因,如對方與別人訂婚、或者再與別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產宣告】,即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與別人通奸發生性關系,此情況則可讓另一方考慮進行單方解除。合法的單方解除婚約就不算違反婚約,無須負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