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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民政部下發通知的要求,從本月起,正式啓用統一樣式的《烈士通知書》和《烈士證明書》,烈屬應持原《革命烈士證明書》到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換新證。凡2013年8月1日後評定爲烈士的,均發放新式《烈士通知書》和《烈士證明書》,新證由烈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烈屬頒發。
據悉,烈屬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經民政部門審覈後,憑所執證書換髮新式《烈士證明書》;烈屬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者因故未領取的,參照當地《烈士英名錄》等資料,經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覈後,補發新式《烈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