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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公開發布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本市將禁止在外環線以內設置經營性煤炭堆場(以下簡稱堆場)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規定》還明確,煤炭經營企業和用煤單位運輸、裝卸、儲存、加工煤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塵污染。堆場的經營者應當對其儲煤場地采用防風抑塵網(牆),同時配套苫蓋、噴淋設施,有條件的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民用煤配送網點的儲煤場地應當采取密閉措施。
在煤炭使用方面,用煤單位必須安裝煙氣淨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並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關閉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事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鋼鐵、電力、石化、供熱、建材等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地應當采取密閉措施,其他用煤單位的儲煤場地應當采用防風抑塵網(牆),同時配套苫蓋、噴淋及監控設施。而對年綜合耗能5000噸標准煤以上的用煤單位,將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用煤單位,應將審核結果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規定》同時還制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其中,煤炭經營企業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場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經營使用地方質量標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將被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